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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

更新时间:2016.01.05

【所在地区】:湖南省-长沙市
【网址】:点击进入网址
电 话:0731-8882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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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单位简介】
湖南大学法学教育可溯至1897年的时务学堂,1926年湖南大学定名即设立法科,1945年设立法学院(含法律、政治、经济三系),延至1952年全国高等教育院系大调整前,湖南大学皆系全国法学教育的重镇之一。1987年原湖南财经学院招收法学本科生,1993年成立法学系;1998年原湖南大学恢复法学专业招生。2000年新湖南大学成立,即恢复组建法学院。根据学校发展建设需要,2010年原法学院、原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合并,成立新法学院,包含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三大学科。

 

【师资力量】
知识产权与国际法学:

黎楚文    李小明     罗  静    聂资鲁    任越  唐超华    喻  玲    曾艳军 

 

【代表成果】
学院已凝成以经济法、人权法、财产法、计量法学与法治评价、罗马法、廉洁政府与公共治理等富有特色的学术研究方向,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学术成果。“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为湖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湖南大学-2016-法律硕士教育

【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和招生专业类型
 
湖南大学2016年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在校期间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6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6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近三年在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b.辅修过所报考专业的全部本科主干课程;c.近三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了425分以上。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近三年在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b.辅修过所报考专业的全部本科主干课程;c.近三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了425分以上。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中“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方向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二)中第1、2各项的要求。
2.2013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业务优秀,定向就业本单位的检察系统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报考专业学位中“在职学习方式”研究方向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2015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业务优秀,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五)我校不进行单独考试招生。
三、接收推免生
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各学术学位和其他专业学位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直接参加硕士研究生复试。
经本科毕业学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注册,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照片,网上报名并网上缴费(未缴费视为放弃推免生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四、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1.时间:2015年10月10日—31日(具体时间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2.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
3.程序:考生登录“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提交报考信息(牢记报名号和密码),选择好报名点(即现场确认地点)。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考生因不按网上报名公告的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期间教育部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经教育部比对学历数据库无法核实的考生,必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的考生报考点和报考单位有权拒绝其报考。
4.以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须在2015年10月25日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
1.时间:2015年11月7日至11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到报考点指定的地方进行现场确认。
(2)考生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注册完整的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在2016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按报名点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7)考生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3.因考试场地有限,我校只接受以下两种情况的现场确认:
(1)报考湖南大学的考生可在我校办理现场确认。
(2)湖南大学2016届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外校可在我校办理现场确认。
4.考生所填各种信息及所有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生的考试资格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未按我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不准予考试。在校研究生在2015年11月14前未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不准予考试。
 
六、初试
 
(一)2015年12月下旬(具体时间以教育部文件为准),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具体安排以教育部文件为准),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考生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
(五)初试科目详见《湖南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七、复试
 
(一)学校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二)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如有必要,学校将对考生再次复试。
(三)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复试办法和程序由学校制定并公布。
(四)资格审查
学校在复试前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持下列材料参加资格审查,缴纳复试费: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
③《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④大学阶段成绩单(须由大学教务处加盖公章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五)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六)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在复试阶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应真实准确。我校将查阅《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不予录取。
(八)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九)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生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十)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网上报名时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网报时应如实填写民族身份,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十一)初试总分加分政策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申请加分项目的考生应在资格审查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
 
八、体检
 
考生在复试时须参加体检,具体时间、要求由我校在复试前通知。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九、录取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的复试录取办法和考生入学考试(包括初试、复试)成绩,结合考生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各专业学位“在职学习方式”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检察理论与实务”方向的考生,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学校不安排住宿。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自学考试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在2016年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学籍。
 
十、学费
 
所有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研究生学费标准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的批文为准。
 
十一、学制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基本学制为2年,在职学习方式的基本学制为3年,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
 
学校建立了多元奖助体系,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设置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提供给研究生,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并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金额为0.6万元/人·年。
 
十三、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十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工作;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
3.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二)考试和录取
各省教育厅的民族教育处负责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与确认,考生在网上报名前必须到所在省的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办理资格确认手续。
考生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在复试时还须接受民族语文或汉语文及专业知识的考查。
未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者,我校不予录取。在职考生,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所在单位或者隶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后方可录取;非在职考生,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后方可录取。
 
十五、其他事项
 
1. “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hnu.edu.cn/)和“湖南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hnu.cn)将及时公布招生简章、专业目录、考试大纲、考试安排、初试成绩、复试通知等信息。学校不再另行寄发书面的初试成绩和复试通知。
2.国防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在现役军人码(xyjrm)一栏中选择“3-国防生”。报名前须填写《国防生报考研究生申请表》,确定报考院校及专业,向驻校选培办提出申请,驻校选培办审核基本情况后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批,审批后方可报名。
3. 现役军人必须取得师以上政治部的同意并在现场报名时出示相关证明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4. 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计划(含推免生、夏令营营员)仅供参考,实际招生名额以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5. 《湖南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第3位为“5”的专业为专业学位。
6. 招生信息如有变动,以报名期间“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和“湖南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考试大纲及相关信息为准。
7. 我校严禁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任何部门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
 
【培养方案】
 

法律硕士(JM)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学科简介

湖南大学法学教育发端于1904年,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办学历史。法学院现有正副教授40人,其中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9人,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34人。学院现有经济法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建有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民事法与国有财产法研究中心、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所等多个科研机构及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设有经司法部、教育部批准的司法鉴定中心;目前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600余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近1000人;近5年来,先后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课题60余项,出版学术著作5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400多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0多项。具有良好的研究生培养条件。

二、培养目标

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法律职业道德。

2、掌握比较坚实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比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3、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三、培养方式

1、实行学分制。

2、全日制法律硕士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在职法律硕士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方式,以在职学习为主。在职法律硕士集中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个月。

3、实行导师组与导师相结合、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相结合的指导模式。

4、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注重案例教学和职业能力训练,采取灵活多   样的实践形式,以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学习年限与学分

1、学习年限为3—4年。

2、学分要求:全日制法律硕士总学分80学分;在职法律硕士总学分70学分,在职法律硕士免修实践必修课程。

类别

总学分

课 

总学分

学位课程

非学位课程

学术

活动

开题

报告

学位

论文

公共课

专业必

修课

推荐

选修课

自选课

实践必

修课

全日制

80

66

8

25

13

8

12

2

2

10

在  职

 70

54

8

25

13

8

免修

2

2

12

 

五、课程设置

课程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学时

开课学期

备注

学位课程

公共课

105320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

实践

 

 

2

32

I

必修

10532003

基础英语

3

48

I

41010001

法理学

3

48

I

专业必修课

41010002

中国法制史

2

32

I

25

41010003

宪法

2

32

I

4101000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32

II

41010005

刑法总论

3

48

I

41010006

刑法分论

2

32

I

41010007

民法(一)

3

48

I

41010008

民法(二)

2

32

I

41010009

民事诉讼法

2

32

II

41010010

刑事诉讼法

2

32

II

41010011

经济法

3

48

III

41010012

国际经济法

2

32

III

 

 

 

学位课程

推荐选修课

41010013

外国法律史

2

32

II

选修

13学分

41010014

商法

3

48

II

41010015

知识产权法

2

32

II

41010016

国际法

2

32

II

41010033

国际私法

2

32

II

4101001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

32

II

41010018

法律职业伦理

2

32

III

41010019

法律方法

2

32

III

自选课

41010020

法律逻辑学

2

32

III

8

41010021

人权法

2

32

III

41010022

证据学

2

32

III

41010023

行政许可法

2

32

III

41010024

合同法

2

32

III

41010025

劳动法

2

32

III

41010026

公司法

2

32

III

41010027

金融法

2

32

III

41010028

物权法

2

32

III

实践

必修课

41010029

法律文书

3

48

IV

在职法律硕士免修实践必修课  程

41010030

法律诊所教育

3

48

IV

41010031

(刑事、民事、行政)模拟法庭训练

3

48

IV

41010032

专业实习

3

48

III- IV

必修环节

 

学术活动

2

 

 

 

开题报告

2

 

 

 

中期检查报告

 

 

 

 

说明:

(1)每门选修课必须满30人才开课。

(2)专业必修课和推荐选修课采用考试方式,自选课和实践课的考核可以灵活多样。

(3)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暑期,采用分散或集中的方式,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要求提交实习鉴定和实习报告

六、开题报告

具体要求参照《湖南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

七、学位论文

学生一般应当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确定论文的范围和论文题目,做好选题报告和论文的撰写计划,由导师组成员具体负责审定。

1、选题应该理论联系实际,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2、论文应着眼实际问题,形式可以多样,格式应符合《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不少于3万字,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其中外文参考文献不少于5篇。

3、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定稿后,论文指导老师须对该论文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并明确是否同意提交答辩。

4、学生在读期间应阅读15部以上专业著作,撰写学位论文应研读5部以上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并体现于学位论文的注释之中。

5、学位论文须由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3位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1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至2名法律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