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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

更新时间:2015.11.29

【所在地区】:江西省-宜春市
【网址】:点击进入网址
电 话:0795-3201926(兼传真)、3201169、3201962、32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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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单位简介】
宜春学院是江西省学科门类最全的综合性本科大学(公办)。学校创办于1958年,办学历经48年。宜春学院位于正迅速崛起的赣西中心城市宜春市(全国第一个生态城市)。新校园依山傍水,自然风光迷人,南与浙赣线毗邻,西接320国道,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我校高安校区办学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位于著名物理学家和教育家吴有训的故里?高安市,距省会南昌仅45分钟车程。宜春学院现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大学科门类,设有11个专业学院,113个本、专科专业。学校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5000余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7000余人。学校有教职员工103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700人,正、副教授310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0人,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28人。同时,学校还聘请了一批院士、博导以及外籍教师。 
 中国科学院院士、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江元生教授为宜春学院名誉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国家杂交水稻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袁隆平研究员和世界杰出青年科学家王磊博士为宜春学院名誉教授。 
宜春学院有各类实验室100多个,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810.84多万元,图书馆藏书84余万册。学校同时设有教育、科研、实习基地和实验工厂162个,附属中学1所,附属医院3家。学校还设有高等教育研究所、美容医学研究所和生物工程研究所。其中生物医药研究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0年以来,宜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迅速,陈武研究员主持的生物药学课题已列入国家“863”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教师和科研人员共发表学术论文4400余篇,出版专著、译著、教材 等3030余部,承担各类科研项目216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20项,通过省级科研项目技术鉴定50多项,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19项。

+宜春学院-2015-本科教育

【招生简章】
宜春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 邮编:336000  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学校代码:1041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收费标准: 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学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批)线,专科专业录取原则依照本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书法学专业除外);校考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按校考专业成绩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八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北农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设立扶困助学基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二十六条: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专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兼传真)3201169 3201962 3201081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www.yczsw.com 公布。
 
宜春学院网址:http://www.ycu.jx.cn
 
第二十九条:学校咨询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课程设置】

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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