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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

更新时间:2016.03.21

【所在地区】:湖南省-湘潭市
【网址】:点击进入网址
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 传真:0731-5829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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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单位简介】
湘潭大学,简称"湘大",位于毛主席故乡、长株潭城市群中心城市--湖南省湘潭市。1958年,毛泽东主席倡导创办湘潭大学,亲笔题写校名,并亲切嘱托"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1978年湘大经国务院批准成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是湖南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分别共建高校 。入选111计划、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
 
湘潭大学有"计算湘军"、"法学重镇"的美誉,是全国流变力学、消费经济学发源地,中国韵文学会的诞生和挂靠地。有全国首批七个国家级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之一 。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三个学科 ESI排名进入全球前1%。
 
截至2015年8月,学校建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11个国家特色专业,11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4个博士学位授权点。占地3200亩,校区集中一片。设有24个学院(教学部、系)和研究生院,与西班牙莱昂大学和麦克雷雷大学合建2所孔子学院。 恢复高考以来的湘大毕业生已产生三位两院院士、12位长江学者、17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数量均居全国高校前40名。
【师资力量】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在湘潭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组和经济法学科组基础上组建,现有专职教师15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7人,讲师4人,有8人具有博士学位,4人为在读博士。另有兼职教师22人,分别来自湘潭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科技处和社科处等院系处室。

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肖冬梅教授毕业于武汉大学,曾师从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主任陈传夫教授攻读博士学位。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太平副教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师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田教授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现正在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指导下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担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梦云副教授,担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等。

(来源: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代表成果】

在科研方面,目前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已经出版知识产权学术专著3部,在《法学研究》、《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版权》等专业期刊发表知识产权论文30余篇。

(来源: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湘潭大学-2015-本科教育

【招生简章】
湘潭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煤炭生产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职高对口招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湘潭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传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xtu.edu.cn/,电子邮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座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唯一的教育部共建大学、湖南省唯一一所没有经过大规模合并的老牌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首期入选高校,湖南省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到上线生源多、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相关信息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  保送生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河北、湖北、河南、安徽、山东、山西、广东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湖南、北京、广西艺术类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高考成绩、考生志愿、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对非平行志愿省份,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综合素质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安排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投档到学校,按其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有优惠分者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校考成绩×0.6×3.75+文化成绩×0.4)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但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规定,我校按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保送生、贫困地区定向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我校发放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印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学费标准及帮困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湘价教[2012]44号文件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学年预收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本科培养计划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培养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和谐发展的,能够从事政法机关、国家机关、社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专门工作,以及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高级人才。

本方向坚持“以法学理论和实务为基础,强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指向,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和能力,并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较强知识产权代理实务能力,面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科技创新型企业、研究机构和知识产权社会中介等机构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本专业设知识产权法平台,侧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数学、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尤其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诉讼技能。

二、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并经培养单位录取的理科高中毕业生。

三、业务培养要求

(一)基本素质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基本原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较好的人文修养,较强的现代意识和较高的专业素质,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思维方式。

3.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二)知识结构要求

1.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

2.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3.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

4.掌握知识产权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学科的前沿理论与发展动态。

(三)能力结构要求

1.具有良好的自学习惯和能力,有较好的表达交流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2.具有综合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从事法律、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能力。

3.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4.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四、主干学科

法学、工学、管理学

五、主要课程

(见表1-表2)

六、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专利检索与审查技术,32学时;

模拟法庭,48学时;

教学实习,10周;

学年论文,2周;

毕业论文,8周。

七、学制与学位授予  

学制:基本学制4年,学生可3-6年内完成学业,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授予学位:法学学士。

八、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要求

1、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178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必修课,选修课24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27学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湘潭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九、辅修专业

学生应辅修一个理工类专业(化学、化工、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任选一个)。

十、课程设置与教学进度表(见表1-表2)

表1: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主修课程

表2: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辅修课程(任选其中一个专业)

【课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