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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

更新时间:2016.01.05

【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
【网址】:点击进入网址
联系电话:027-67863374、027-67862239、027-67863334、027-67863404; E-mail:zb@mail.cc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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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单位简介】
华中师范大学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坐落在武昌南湖之滨的桂子山上,占地面积120余万平方米,是中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是国家培养中、高等学校师资和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
 
学校具有悠久的历史,她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并由中原大学创始人之一——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校名。1993年江泽民总书记为学校九十周年校庆题词:“发展师范教育事业,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学校在百余年的发展中既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又汲取了外来文化的养分,更弘扬了革命文化教育的传统,形成了“忠诚博雅、朴实刚毅”的华师精神,为国家培养了近30万优秀人才。
 
学校下设28个学院、60余个研究所和研究中心。68个本科专业(方向) 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各类全日制在校生30255人,其中本科生17813人,研究生10892人,留学生1540人。学校基本形成了从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从全日制到成人教育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
 
学校现有教职工3800余人,专任教师189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119余人,博士生导师近300人,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教学名师”、专兼职院士等20人。是国家首批批准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有权自行评审和授予教授、副教授职称和博士生导师资格。现有国家重点学科8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湖北省一级重点学科22个;国家文理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2个(物理学专业、历史学专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数字化学习);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中国近代史研究所、中国农村研究院、语言与语言教育研究中心),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创新研究中心”等部委社科重点研究基地6个,省级重点研究基地8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农药与化学生物学、夸克与轻子物理、青少年网络心理与行为)和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教育信息技术)。中国语言文学和物理学等15个专业设有博士后流动站,有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4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184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学校科研工作发展势头良好,科研实力逐年增强。近五年,学校科研项目总经费快速增长,2012年科研项目经费达2.1亿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面,2011、2012年获国家和教育部重大攻关(招标)项目17项,全国高校排名第五,其中章开沅先生领衔的《荆楚全书》编纂项目,被称为湖北的“四库全书”,是独具荆楚特色的文化地标;近三届获得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奖共52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21项,排名连续三届位于全国高校前10位;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连续五届在湖北高校排名第二。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学校主持编制《教育信息化十年规划》,领跑教育信息化领域;主持或参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973计划课题、863计划课题20余项;获国家创新群体支持1项;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5项;2012年理科获得各类科研项目230余项,获发明专利授权44项,发表SCIE、EI、ISTP三大检索论文600余篇,并有一批高水平论文相继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领域的国际权威学术期刊发表。
 
在人才培养上,学校努力体现“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创新型”的现代人才培养思想,大力倡导创新教育及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近年来,我校毕业生以过硬的思想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以及全面的综合素质赢得了用人单位的青睐,毕业生就业率在95%以上。
 
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学生社团活动十分活跃,“桂子山艺术节”、“一二·九诗歌散文大赛”、“名家名师讲坛”等成为我校传统的校园文化活动,并在武汉地区颇具影响,为学生培养、锻炼、展现自己的才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学校十分重视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目前拥有10余栋现代化教学楼,建有两座图书馆,馆藏面积39689平方米,藏书300余万册,并具有先进的“校园文献网络化管理与服务系统”。分布在各院、系、所、中心可供教学用计算机15187台;已建成与国际互联的校园计算机网络。学校建有多功能体育馆、体操房、游泳池、乒羽馆、网球馆等各类现代化体育设施,可以满足学生的体育锻炼需求。
 
近年来,学校坚持“一体两翼,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战略发展思路,国际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加快,国际化水平位居全国高校第27位。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众多知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关系,教学与科研合作不断深入,大批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校任教讲学;出国(境)研修、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人数持续攀升;与国外大学共建四所孔子学院,积极选派汉语教师及志愿者赴国外开展汉语教学,传播中国语言与文化;大力推动学生的国际双向流动,每年选派大批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在校长短期国际学生人数达2800余人,生源遍布全球140多个国家。
 
华中师范大学立足湖北,面向中南,辐射全国,全体华中师大人正以昂扬的斗志,为争取把学校建设成为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3800余人,专任教师189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291余人,博士生导师近300人,专兼职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教学名师”、国家各类人才专家等40人。

+华中师范大学-2013-本科教育

【招生简章】
华中师范大学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国际代码10511),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903年,是一所具有优良办学传统的百年高等学府。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自主选拔录取考试考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地毕业生就业情况及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保送生参加我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前,学校先行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具体安排以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必须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十四条 我校是教育部指定自主招生选拔录取试点高校之一,考生须申请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核和测试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具体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师范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批次均为提前批,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四川、重庆、江西等所有专业放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在剩余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原则上为2、1、1,如果等效分数相同,就依次按语、数、外排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另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等级为AB、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原则上只招收英语、日语、俄语、法语、朝鲜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数学—经济学交叉培养班,新闻传播—信息技术交叉培养班,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达到120分以上(总分为原始分150分)。英语专业(师范)和翻译专业(英语方向)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20分以上(总分为原始分150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对于美术类考生,在一志愿报考我校,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艺术专业文化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不分文理,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 2+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时,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下同);各省专业前三名考生(录取计划人数10人以上),在所在省招生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文化成绩加10分排序。对于音乐类考生,音乐学专业考生超过当地文化控制线20分(含),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各省前三名(计划人数在5人以上),原则上可以降低文化分20分(原始分)录取。音乐学(理论方向)在合格考生中,分省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底排名录取。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文化达到当地控制线,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原则上不低于70分,音乐学(理论方向)的考生要求外语原则上不低于80分,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外语原则上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在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中,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运动训练专业以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资格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分招生项目按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选拔录取入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填报我校为平行志愿第一顺序),高考成绩达到各生源省份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保证录取,并加15分进行专业选择。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专业学生须签订免费师范教育协议书,同时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他专业学生须缴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还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助学奖学金,金额在800—10000元不等。
 
第三十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近40项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凡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二条 我校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共15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可提供100—260元不等的酬金。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家境贫寒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还设有国家助学金、临时补助等多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1000—2000元/年,有30%左右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可以获得,临时补助视学生困难情况而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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