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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

更新时间:2015.11.27

【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
【网址】:点击进入网址
联系电话:027-6784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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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单位简介】
中南民族大学是一所直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坐落于白云黄鹤的故乡——武汉南湖之滨。学校前身为中南民族学院,创建于1951年,2002年3月更名为中南民族大学。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始终坚持党的民族工作规律与高等教育规律相结合,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性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普遍性相结合,遵循高等教育的普遍规律,尊重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努力探索办好民族院校的新路子,学校的各项事业获得了快速发展。
学校占地1554亩,校舍面积100万余平米,馆藏图书280余万册,拥有全国高校第一家民族学博物馆。校园内绿树成荫、花香四季,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现代建筑鳞次栉比,湖光山色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构成了教学、科研和生活的优美环境。
 
学校现有56个民族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预科等各类学生26000余人,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湖北、河南、内蒙、新疆、广西、西藏、云南、宁夏、山西等9个省(区)进入第一批招生,新生第一志愿录取率超过90%,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达到60%以上。现有教职工20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300余人。教师中,有正副教授750余人,博士、硕士生导师450余人,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9人,省部级专家34人,拥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教师比例达到89%,形成了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较高、发展良好的师资队伍。
 
学校始终坚持“面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服务、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开设了10大学科门类的82个本科专业;拥有民族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8个二级学科博士点,4个湖北省立项建设博士点,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18个学术型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80个学术型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9个硕士专业(13个专业领域)学位授权点。授权学科覆盖了除军事学之外的其他全部12个学科门类,包括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工学、理学、医学、农学、艺术等。学校现有省部级一级重点学科9个,一级重点建设学科2个,二级重点学科4个,有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7个省级品牌专业,23门国家、省级精品课程,12个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3个省部级科研机构(实验室、基地、中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约2.4亿元。
 
2008年学校成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2年至2014年,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538项,其中国家级项目217项,省部级项目418项,获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73项,出版著作191部,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近2300篇,获授权专利73项。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全面素质的提升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以“笃信好学,自然宽和”的校训激励各族学生奋发图强、全面发展。60余年来,学校已累计培养了11万余名各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他们遍布祖国的四面八方,为维护民族团结与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教育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深入,学校加快了对外交流、开放办学的步伐。目前,学校已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德国、日本、韩国、法国等数十个国家(地区)的几十所大学建立了校际交流与合作关系。2008年学校与美国威斯康星州立大学联合创办了“孔子学院”。学校定期选派优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到国外访问、交流、学习,选派教师出国讲学、进修和从事科学研究,也聘请外国专家来校执教和开展合作,扩大了学校在国际上的学术影响。
 
近年来,学校事业发展提质增速。2001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2002年更名为中南民族大学;2003年9月,成为国家民委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建院校;2005年5月学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2006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再度荣获优秀;2008年,学校获“国家民委文明单位”称号;2009年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0年获教育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三等奖;2001年至今连续12年6次被评为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学校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求和学生全面发展需要为导向,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大力实施“质量立校、学科兴校、人才强校、特色荣校”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扎实推动学校由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转变,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人民更加满意的高水平民族大学。
 

 

【师资力量】
中南民族大学拥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较高、发展良好的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1923人,其中,专任教师1240人。专任教师来自国内外120余所大学或科研院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980人,所占比例为79%,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341人。学校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575人,其中教授168人;研究生导师36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2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29人、湖北省政府津贴专家10人;国家突出贡献专家1人、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5人、湖北省突出贡献专家16人;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专家6人、湖北省学科带头人3人、湖北省学术骨干5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2人、楚天学者2人。教师的数量、结构、素质满足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工作的需要。
 
【代表成果】

2008年学校成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2年至2014年,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538项,其中国家级项目217项,省部级项目418项,获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73项,出版著作191部,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近2300篇,获授权专利73项。

+中南民族大学-2015-本科教育

【招生简章】
中南民族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以下简称预科)、港澳台侨等。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中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根据相关具体工作,设若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与招生办公室共同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和监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 坚持“两个面向”的办学宗旨,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先根据实考分再根据相关单科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相关单科成绩优先原则另行公布。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无法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按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100计算综合分,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校考专业考试成绩位于我校在各考点前5名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录取,并在综合分上加5分参与专业分配,英语成绩要求可降低5分。专业成绩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投档原则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在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不分文理科,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舞蹈表演专业分男女生计划招生,其录取原则:在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不分文理科按照专业成绩分男女生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在四川和青海两省专业成绩使用统考成绩录取,考生统考成绩须不低于专业课满分的80%。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专业测试成绩认可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考生中,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投档原则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为准。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预科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与本科同时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本科计划后再录取预科计划,且只招收填报了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一条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zsb.scuec.edu.cn或校园网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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